经贸预警(2023-2-27)2023-02-28 11:44:06
经贸预警(2023-2-27)
一、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2年3月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酞菁类颜料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10月31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存在倾销,国内酞菁类颜料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存在倾销,国内酞菁类颜料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2月27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
被调查产品名称:酞菁类颜料。
英文名称:Phthalocyanine,或称Phthalocyanine Pigment、Pathalocyanine Pigment。
产品描述:酞菁类颜料是具有四个异吲哚啉构造平面大环分子的一种有机化合物,无论是否经过精制及或颜料化。经过精制及或颜料化的酞菁类颜料色泽鲜艳,着色力强,具有优良的耐候性、耐热性、耐溶剂性、耐酸性和耐碱性,不溶于常规的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酞菁类颜料可用于涂料、油漆、油墨、塑料、橡胶、合成纤维原浆等产品的着色,及作为部分染料(如直接耐晒翠兰GL、活性翠兰K-GL等)的原料,在光记录介质、滤光片等领域也有特定生产用途,产品广泛应用在建筑、装饰、汽车、电子电器、包装印刷、化纤纺织、光电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2041700和32129000。上述税则号项下酞菁类颜料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3年2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酞菁类颜料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印度的酞菁类颜料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3年2月2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印度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3年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务部
2023年2月24日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二、印度对华渔网发起反规避调查
2023年2月2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渔网制造商协会[(Indian Fishnet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IFMA)]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渔网(Fishing Net)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中国涉案产品是否经由马来西亚出口至印度以规避现行的反倾销税。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2020年、2020年~2021年、2021年~2022年以及倾销调查期。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6081110项下的产品。
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dd15-dgtr@gov.in、jd13-dgtr@gov.in、adg13-dgtr@gov.in、adv11-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17年3月31日,应印度渔网制造商协会提交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孟加拉国的渔网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3月5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8年4月10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20/2018-Customs(ADD)号通报,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1.51美元/公斤~2.19美元/公斤、孟加拉国2.69美元/公斤,有效期至2023年4月10日(该措施有效期目前已延期至2023年7月9日,参见印度财政部第01/2023-Customs(ADD)号通报)。2022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渔网制造商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渔网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为高密度聚乙烯渔网及农用渔网,此次主要调查的是100%的尼龙渔网或尼龙含量50%及以上的混合渔网。其他类型的渔网不在本案调查范围内。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